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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增加消防用水量


4.3.1 多层建筑依据建筑体积、高层建筑依据建筑高度和功能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依据建筑体积、功能、高度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依据建筑功能确定。其中同一种功能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现行标准较原标准增加5-10L/s,高位消防水箱储水容积大幅提高。
4.3.2 部分功能变化会导致室外消防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变化。
4.3.3 考虑高位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改造建筑的实际情况,现行标准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³的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36m³需要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允许按36m³设计。
4.3.4 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原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满足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加消防水量都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4.3.5 由于相同功能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普遍提高5-10L/s,消防水池容量的标准计算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且增加消防水池容量的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功能发生变化的,按现行标准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1、6.1.5、6.1.11 条规定,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消防龙带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
    3 继续使用的消防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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